西藏民族学院评选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争当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活动,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创建和谐平安校园的需要。为更好地发挥校园当中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率作用,根据学院党委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活动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评选坚持以“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创建民族团结和谐校园”为主题,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先进典型,将评优工作与各族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机结合,积极营造良好的校风。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在政治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单位和班级无违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现象。
3.高举民族团结进步旗帜,从实际出发,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丰富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教育活动,成效显著。
4.集体凝聚力和感召力强,各民族职工之间、各民族职工和学生之间以及各民族学生之间互助互爱,关系和谐,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集体成员共同团结进步。
5.先进集体的参评对象为各二级院系、各职能单位、教学辅助单位、附属单位等学校基层单位和部门。
第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马克思主义“四观”“两论”。
2.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坚决反对民族分裂,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 的思想。
3.品行端正、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坚持原则,敢于同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在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反对宗教极端势力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4.热爱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大力弘扬民族团结精神,甘于奉献,团结和关心他人,热心帮助其他同学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事迹突出。
5.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我校在校全日制学生和在册教职工及离退休干部职工。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三月开展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活动结束后进行。
第六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评选程序:由集体成员进行自我总结评议,将模范事迹汇总成书面材料,填写“西藏民族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登记表”,上报党委宣传部。
第七条 学生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评选程序:由被评选人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推荐,每个自然班推荐1名,报各二级学院(系)进行审核,并按照本院系学生人数的1%比例筛选确定人选,并填写“西藏民族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登记表”,上报党委宣传部。
第八条 教职工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评选程序:被评选人由各行政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推荐,按各自行政单位职工人数的10%比例确定拟评人选,并填写“西藏民族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登记表”,上报党委宣传部。
第九条 由各院系按照所分配的学生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数额确定初步名单公示三天,各个行政单位按照所分配的职工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数额上报推荐人选,由党委宣传部汇总后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委研究,并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第十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的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提交学校党委最后确定拟评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的单位,总数控制在7个,其中,院直各行政单位及附属单位评选先进集体4个,院系当中评选先进集体3个。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入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获得“西藏民族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西藏民族学院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学校为获得先进集体荣誉的单位奖励10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